签“阴阳合同”称“合理避税”?房产经济事务百乐博所及中介均遭行政处罚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12-16 04:31:59

  “指导”客户签订“阴阳合同”,还称“合理避税”?小心!这已构成违法行为。日前,奉贤区城管执法部门接到一起房产买卖投诉,经调查,城管执法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和当事房产中介人员分别进行了罚款3万元和1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民刘先生通过奉贤城管执法热线投诉反映,他在买房时被中介诱导,签订了两份不同价格的合同,即俗称的“阴阳合同”。现在,自己在后续房屋相关问题维权时遇到麻烦,希望得到城管执法部门的帮助。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了解,今年年初,刘先生找到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经纪人员陆某,表示要购买一套二手房。经过一段时间的看房、选房,最终以160.3万元的价格谈下了一套满足需求的底楼房屋,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但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也就是俗称的“网签合同”时,陆某告诉刘先生,“网签合同”上的价格写成100万元,这样过户完后能少交一部分税款,并称这是“合理避税”。刘先生听到“能省一笔钱”,没有多想,就按陆某建议签字了。

  就在刘先生以为购房划上圆满句号时,一场连日的暴雨将这套底楼房屋严重进水的问题暴露出来。因为之前未被告知过房屋存在这个问题,刘先生希望中介协调解决,但中介机构坚决拒绝,称房子已经交易结束,后续的情况他们概不负责。刘先生焦虑万分,无奈之下向奉贤城管执法部门求助。

  奉贤城管执法机动中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房地产经纪事务所门店调查。陆某承认,其为该房屋交易提供了经纪服务,并承认确实“指导”刘先生签订了房价为160余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及房价100万元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从而少交一部分房屋买卖契税。陆某坚称,这是“合理避税”百乐博,是国家允许的。

  执法人员对陆某进行了普法教育,明确告知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最终,奉贤区城管执法局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及其经纪人员陆某诱导购房者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作出对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罚款人民币30000元,对陆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本案中交易当事人刘先生涉嫌偷税的情况,已由区税务部门依法向其追缴税款6030元。

  消费者受房产中介诱导签订“阴阳合同”进行交易,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涉嫌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将产生相关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规避税费为目的订立的“阴阳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交易,将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称是“合理避税”,并为此提供便利,既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又将相关的法律风险转嫁给交易双方当事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