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百乐博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合肥地区涉房地产经纪法律问题典型案例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6-28 15:50:56

  

合肥市中级百乐博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合肥地区涉房地产经纪法律问题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日,江某(甲方、出卖人)与吴某(乙方、买受人)签订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房屋情况为:所有权证满两年,是出卖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因房屋交易所发生的契税、产权证工本费、登记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同日,江某与吴某、某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一份《居间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共计78680元。后江某另行购买房屋,并过户至自己名下,案涉房屋不再符合约定条件,吴某在过户案涉房屋时支付了契税33000元、个人所得税22000元。2020年4月7日,某公司的员工告知吴某,江某购买另一套房屋要过户,但未将由此导致案涉房屋交易属性的变化及后果告知吴某,某公司认可其工作存在疏漏,但称不是故意隐瞒。

  【评析】本案中,江某在案涉房屋过户至吴某名下之前,过户了另一套房屋至自己名下,案涉房屋交易属性发生变化,某公司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未向吴某告知江某该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对吴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吴某损失22000元。

  中介方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未将房屋“满五唯一”等相关条件已发生变化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明确告知买方,房屋权属发生变化导致买方多支出个人所得税,中介方应对此行为承担责任,负担因此多支出的个人所得税。

  2020年,买方黄某在某中介公司进行居间服务情况下,与卖方马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向马某购买房屋,同时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当日支付定金5000元,双方自行交接定金。当日,某中介公司收取马某的房产证。后该公司一直跟进上述合同的履行,指导并催促黄某办理贷款预审等相关手续。马某于2020年5月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载明马某与某公司约定,若卖方解除合同后再与黄某、郑某或其直系亲属交易本房屋,则视为卖方违约,须赔偿某公司中介服务费3000元,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某中介公司收回马某一切原合同并退还马某房产证。后马某、黄某、郑某与居间方某地产投资顾问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郑某向马某购买其房屋,黄某百乐博、郑某在过户前向居间方支付佣金12000元、中介服务费5000元。2020年5月28日,黄某、郑某与马某完成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

  【评析】本案中,黄某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马某达成购房协议,并签订了相关居间合同,应属合法有效。但因黄某拖延支付房屋价款,出卖人马某解除了双方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同时黄某又与其他房屋中介机构达成居间协议,支付少量中介服务费,再次以同等价格与马某交易同一处房产,明显属于“跳单”行为。某公司作为居间人已经积极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大部分服务内容,在前期合同履行中并无明显过错,也无重大过失,黄某应当支付某公司前期投入的合理费用。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的工作成本及双方对中介服务费的约定,判决黄某支付某公司中介服务费14000元。

  从法律性质来看,“跳单”是一种为了规避报酬给付义务而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近日,合肥市司法局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签订《关于建立物业纠纷化解协同机制的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府院联动,推进房产物业领域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协议明确,遵循“信息互通、工作互商、业务互动、活动互联、成果共享”等工作原则,综合运用行政管理、人民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推动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协调联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房产物业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