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买方与中介公司之间形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买方在利用中介公司的信息、机会及服务选定房源后却不通过中介公司达成买卖交易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约,,那么即使委托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仍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如果买方拒不支付中介费用,房产中介可整理好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常见的 “跳单”违约行为: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行为。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男,党员,法律本科,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汉中仲裁委仲裁员 曾任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百乐博,现为陕西拓真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执业以来,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无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