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文件,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主要包括3个方面27条具体举措,进一步降低购房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市场秩序。
把教师、医护工作者、现役或退役军人、进城农民新纳入购房补贴对象,并将购房补贴时间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教师、医护工作者、现役或退役军人、进城农民需在文件有效期内购房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1.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教师、医护工作者、现役或退役军人、进城农民(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在2024年3月31日前购买市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财政补贴,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2024年3月31日前,凡在市主城区购买首套或者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不含)以下补贴6000元/套;购买房屋建筑面积90—140(含)平方米补贴8000元/套;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40(不含)平方米以上补贴10000元/套。
3.遂宁市缴纳社保满1年人员、新婚夫妻、新就业或新入职人员(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在2024年3月31日前购买市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财政补贴,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在2024年3月31日前,购买新建地下车位的,每个地下车位给予车位合同价款3%的现金补贴。
(二)落实居民购房税收优惠政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三)提供“以旧换新”置换购房服务。为房屋征收拆迁、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改善型住房需求置换购房的群体提供便利条件,房地产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拓宽居民置换购买新建商品房通道,提供选房、订金支付和退还、二手房(含回迁安置房)评估交易、购买新建商品房等“以旧换新”置换购房服务,探索建立居民现有房屋置换购买商品房一体化服务模式。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24年6月30日前,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主城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60 万元;二孩、三孩生育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限额均在同等条件最高贷款限额上提高5万元。
(五)执行住房公积金又贷又取。2024年6月30日前,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在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留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百乐博,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的总房款。
(六)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可同时提取。2024年6月30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缴存人每年可同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余额本息。
(七)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互助政策。2024年6月30日前,缴存人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遂宁市辖区内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可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按揭贷款。
(八)降低第二套房首付比例。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执行30%。
(九)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2024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以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结清的,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对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鼓励团购新建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团购优惠活动,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在我市主城区同一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组团购买10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群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总房款的5-10%给予团购优惠。企业的团购优惠可以与政府补贴叠加享受。
(一)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时限。市本级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延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延期不产生滞纳金(违约金),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后缴款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新供应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为拍卖土地起始价的20%,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按合同约定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按程序调整为住宅用地。在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条件下,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程序开展规划调整论证并报批同意后,将已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调整一定比例为住宅用地,存量商住用地调整住宅和商业用地比例,并调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所在的相邻及均质区域内不得新供应商业服务业用地。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高新技术等经营性或公益性用途。
(三)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对新竞得宗地面积较大且按照约定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开发、分两期办理不动产权证,首期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50%及以上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分期办理50%土地面积的不动产登记。首期房屋销售价款进入市或船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企业、银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工程建设费用后,直接支付剩余土地价款。
(四)适当调整地下车位配建比例。社会性投资项目已取得土地未建设的地块,车位配比调整为0.8个/户;已取得部分预售许可并进行部分销售的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20%,同时允许商业配建的车位设置在地面并计入车位指标。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车位配比按0.8个/户配置,新取得土地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按0.6个/户配置。
(五)优化车位销售。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60日后仍无小区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
(六)优化验收程序。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分期验收。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允许满足条件商业服务业用房调整登记单元。在满足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不改变建筑原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业主申请,调整方案经规划论证并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按程序办理商业服务业用房不动产变更登记。
(八)落实特殊困难企业税收缓缴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省税务局批准后延期缴纳税款。
(九)缓解企业资金压力。2024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缴纳保证金,也可选择银行保函或者以房屋保证担保作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健全房地产企业主体监管制度和资金监管,完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房地产企业信贷续贷或展期,对正常经营的房地产企业“不惜贷、抽贷、断贷”,落实国家保交楼金融支持政策。
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在备案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行业自律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公示制度、行为规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督检查等多方面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行为。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同时,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员备案管理,建立行业信用惩戒机制,有效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市场。强化部门联动,健全联合执法和惩戒机制,加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