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消息,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中介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中介服务费用。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中介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区住建(房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建房函〔2023〕68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向委托人提供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的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备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机构注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开展房地产法律法规、经纪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南沙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街)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抓好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大力推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地方标准(DB4401/T 164-2022),不断提升房地产中介人员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要适时更新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并及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和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对外发布。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和各镇(街)要对外发布房屋交易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应予公示的内容。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南沙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街)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公示内容的监督检查。
(一)明确服务内容。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提供居间服务的,应当对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限进行核验。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各级住建(房管)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强对服务内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通过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线下或线上的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中介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中介服务费用。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中介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住建(房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一)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屋租售信息应当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屋租售信息发布后出现成交、当事人撤销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届满等情形导致委托终止的,应当即时删除发布的信息。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机构备案的公司,发布的房源信息应附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源核验系统核验后的房源编码。对商业网站、移动设备应用程序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南沙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后联系网信部门依法处置。
(二)规范合同签订。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南沙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街)要监督检查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订发布的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交易认购协议、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使用。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三)交易资金托管。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存量房交易托管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四)保护个人信息。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百乐博、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一)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建立完善通过电话和单位网站等方式受理举报和投诉的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黑中介”、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依法通过限制网签资格、注销备案、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惩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金融等部门,积极发挥多部门联合惩戒作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各执法主体要及时按要求填报省执法平台等系统,通过信用广州等平台对外公示。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房地产中介协会要健全行规行约,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收费不规范、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房地产中介协会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和信用扣分。要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业务技能,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品质。
(三)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街)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举一反三、系统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