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虚假宣传、不发布虚假价格、杜绝“一房多卖”日前,在大亚湾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的指导下,由大亚湾区房地产协会、大亚湾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大亚湾区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下简称《公约》)印发,旨在进一步规范大亚湾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销售和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违反《公约》行为规范的单位或责任人,将由协会给予惩戒或提请主管部门处理。
在预(销)售时,各项审批手续必须完备,做到“五证”齐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倡导诚信经营,文明经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严格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或含虚假内容的宣传广告,保证售楼宣传与承诺兑现,严格按房产面积测绘单位测算的面积进行售房。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的法律法规,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不发布虚假价格信息,不哄抬房价,不以捆绑搭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价格;不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及政策变化,不恶意炒作;反对损害行业、其他经营者利益,扰乱市场价格体系的行为,自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 遵守市场规范,不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银行按揭贷款。
第十七条 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通过变更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杜绝“一房二卖”、“一房多卖”,合同欺诈,保证合同主体平等,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诺。
第十八条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并以此提高价格。
第十九条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时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不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第二十八条 统一收费标准,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示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合同示范文本、收费标准与投诉电话等,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十条 机构及人员应合理合法使用自媒体开展营销宣传行动,建立言论负责的职业道德素养,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等信息不得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不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或限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不垄断市场、囤积房源、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不联手炒房人、售房人进行抬高房价等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引导或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不冒用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服务合同,不低收高出赚取差价,不做虚假承诺及有违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倡导诚信经营,文明经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不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房地产行业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域房地产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惠州大亚湾区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下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诚信经营,规范行为,质量第一,服务至上”为宗旨,努力提高大亚湾区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协调行业内的业务纠纷,促进行业内以及行业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在大亚湾区从事房地产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并倡导、引导凡在我区从事房地产行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在惠州大亚湾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领导下,由惠州大亚湾区房地产协会和惠州大亚湾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工作的组织管理,协会秘书处是执行机构,负责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注:其中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条款;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条款;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七条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条款)
第五条 凡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第六条 所有房地产企业必须按规定“证”、“照”齐全,不挂靠、借用和转让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不越级开发与经营。
第七条 恪守商业道德,诋毁其他企业、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倡行业团结、互助、维权和自律的精神,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共同承担行业责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带动整个行业进步。
第九条 坚持依法经营,依法交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企业要尊重、爱护、培养人才,加强对员工的爱岗敬业教育、诚信教育、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培训。在提倡人员相对稳定的同时,允许合理的人员流动,禁止不择手段招揽其他企业在岗人员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营造以诚经商,以信兴业的氛围,促进打造诚信房产行业建设,提升房地产行业形象。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预(销)售时,各项审批手续必须完备,做到“五证”齐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倡导诚信经营,文明经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严格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或含虚假内容的宣传广告,保证售楼宣传与承诺兑现,严格按房产面积测绘单位测算的面积进行售房。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的法律法规,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不发布虚假价格信息,不哄抬房价,不以捆绑搭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价格;不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及政策变化,不恶意炒作;反对损害行业、其他经营者利益,扰乱市场价格体系的行为,自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 遵守市场规范,不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银行按揭贷款。
第十七条 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通过变更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杜绝“一房二卖”、“一房多卖”,合同欺诈,保证合同主体平等,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诺。
第十八条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并以此提高价格。
第十九条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时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不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第二十条 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不借故拖延、不推脱责任。按规定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及时提供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有关资料或按约定及时为买受人代办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一条 倡议我区各开发企业本着“服务至上”的宗旨,主动为购房业主代办不动产证出证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为购房业主提供便利;开发企业做到不以强制或变相强制的形式要求购房业主将不动产证工作委托给开发企业指定的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企业严格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将自身应承担的备案工作相关代办费用转嫁给购房业主,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购房业主代办不动产证的,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开发企业监督在其经营场所内为购房业主提供代办不动产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做到“明码标价”、以书面形式向购房业主列明收费所包含的服务内容、向购房业主提供相应税务发票。
第二十三条 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不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房屋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应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遵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不超越资质等级开发建设;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不随意修改。
第二十五条 坚持质量至上,坚持科技创新和积极推动住宅产业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品设计能力,努力提高产品品质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以建设节约型、环保型的房地产产品为目标,引导行业树立节能环保意识,生产绿色、环保的住宅产品。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严格执行中介服务机构新备案及备案年检制度,严格规范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备案后持证上岗制度,新公司应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完成机构及人员的备案,并纳入诚信管理平台。
第二十八条 统一收费标准,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示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合同示范文本、收费标准与投诉电话等,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信息变更,机构或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机构应按照行业自律规定加强对下辖人员的管理,及时更新人员离职、入职状态。
第三十条 机构及人员应合理合法使用自媒体开展营销宣传行动,建立言论负责的职业道德素养,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等信息不得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不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或限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不垄断市场、囤积房源、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不联手炒房人、售房人进行抬高房价等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引导或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不冒用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服务合同,不低收高出赚取差价,不做虚假承诺及有违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倡导诚信经营百乐博,文明经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不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不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承租人保证金、定金、押金。
第三十八条 不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对购房者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重视内部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业务、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升执(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操守、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规范自身从业行为,指导、监督、规范房地产中介人员依法执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员工的业务活动承担全部责任,机构可另行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模范遵守本公约规定的行为规范单位,将通过区城建局官网、行业(企业)党委宣传平台、协会官网、协会公众号以及其他相关媒体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良好业绩记入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区房地产中介诚信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将在年终举行房地产行业的评优活动,模范遵守本公约的行为规范企业单位将作为评优重要条件之一,获评企业将在各大主流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公约行为规范的单位或责任人由协会给予惩戒或提请主管部门处理。
(三)违反本公约情节较为严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在官网及各大媒体上进行通报批评或书面警告,限期改正,并以不良行为记入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区房地产中介诚信管理系统。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给予赔偿;
(五)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且构成犯罪的,提请主管部门吊销资质,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公约投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采取写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凡是接受本公约约束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具体事项,向两会秘书处或房地产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公约投诉,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登记、移交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组处理,并反馈。
第四十五条 从投诉受理之日起在二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超过一个月,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特殊情况及时回复。
第四十六条 凡对违反本公约投诉的应提供以下内容的资料:(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投诉的必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投诉书中必须载明投诉者的地址、联系电话、单位名称以及被投诉人单位、负责人、投诉内容及有关证据。(二)个人投诉的应当有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单位的名称、负责人、投诉内容及有关证据。
第四十七条 协会在受理违反本公约举报、投诉时,应当按照登记、调查、处理、反馈等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责,秉公办事、对于受理举报案件中有不履行职责,泄露举报人秘密,徇私舞弊而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者其它方式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协会接到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内容形成具体文件,根据投诉内容分别移交至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组处理,并在处理结果出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本公约最终解释权属惠州大亚湾区房地产协会和惠州大亚湾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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