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拟裁定受理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的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的方式选任管理人,特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申请人安寓公司于2007年2月7日经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室内外装饰装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54,住所地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金湖西路建设广场5楼2号,法定代表人为何道安,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
安寓公司自成立以来开发建设有个旧市“安寓大厦”(安寓世家)一期项目及“个旧市名悦酒店片区项目(一期)”两个项目。其中,个旧市“安寓大厦”(安寓世家)一期项目已竣工验收,现该项目住宅部分已经销售完毕,住户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个旧市名悦酒店片区项目(一期)”项目属于个旧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共为地下三层,其中负一层为农贸市场,负二层、负三层为停车场。农贸市场摊位总数561个,已售81个,未售480个;停车场车位总数437个,对社会销售86个,拆迁赔偿4个,未售347个。所有未售车位及摊位均备案登记在个旧市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个旧市鑫欣房地产公司名下,用以担保安寓公司的借款。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出具的中审亚太滇审字(2023)000327号《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专项审计报告》,安寓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资产清查认定数为75,852,769.16元,负债清查认定数为231,329,984.88元,所有者权益清查认定数为-155,477,215.72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165,477,215.72元,调整后公司财务状况为资不抵债。安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股东会同意向本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
1.申报机构为已编入2020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需提供能证明申报机构至今仍在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的材料);
2.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且仍处于保险期限内(单次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需提供能够体现被保险人和赔偿限额的证明材料);
3.允许已编入2020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须明确主申报机构,申报机构数不得超过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单独申报,可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并以律师事务所为主申报机构;同一机构不得联合多家机构同时申报百乐博,否则视为围标,对其申报材料不予审查;
4.申报机构及其拟派团队成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5.申报机构应有近三年内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驻派本案人数不得低于5人(其中有破产案件管理人经验的执业律师不少于3人);
6.申报机构及其委派办理该案的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在办未结案件不超过5件;
7.申报机构在申报时应承诺在法院指定其担任管理人后在个旧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并常驻个旧办公;
上述材料(一式七份,其中正本一份)需要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于时间届满前书面提交或邮寄到本院联系人处,同时发送电子版(PDF)至本院联系人邮箱,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1.申报机构为三家(含本数)以上的,本院将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本公告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材料依据评分表和评分细则的相关评审因素进行书面评分,根据评分高低确定前三名申报机构进行竞争性谈判,通过现场评分方式,评选产生一家正选机构、一家备选机构,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告;
2.申报机构少于三家的,经审查符合本公告申报条件的直接根据评分高低排序,择优产生一家正选机构、一家备选机构,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告;
(1)主观态度:有无前期了解债务人情况、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在社会中介机构内部的地位及影响力;是否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无不良反映;
(2)客观情况:社会中介机构或专职从业个人的管理人工作经验及业绩(有无典型案例)、熟悉破产清算业务、管理人团队设置合理性、社会中介机构内部结构能否保证破产工作顺畅,有无专职管理人储备;
(3)风险能力:社会中介机构或专职从业个人的自身物质和经费保障、社会中介机构或专职从业人员有无执业风险;
(4)费用负担:可否先行垫付破产费用及数额、节省破产费用的思路、管理人报酬方案及折扣;
(5)工作能力:申报资料的详实程度(是否贴合本案实际情况、针对性、严谨性、逻辑性)、破产事务的处理思路(原则性、灵活性)、有无超长期案件(3年以上)、在办破产案件的数量及进度情况(平均办案天数);
(6)针对性工作思路及管理人事务执行的思路:分析债务人所属行业的特点及前景、管理人对破产工作的难点分析和对应思路、管理人的工作计划时间表。
3.为便于审查和接受社会监督,报名中介机构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须向本院作书面说明;
4.申报机构须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如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本公告要求,本院对该申报材料不予审查。
(申报机构名称) 已收悉你院登载的《关于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任管理人公告》内容,我单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如有违反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我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我单位承诺在被法院指定担任本案管理人后,将在个旧市确定办公场所,如不能确定固定办公场所,则视为申请辞去管理人的职务。
经研究,确认我单位(我团队)参加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的竞争。
为参与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的选任,现承诺对管理人选任过程中所知悉的全部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且不以任何途径及方式对外进行透露及扩散,如违反以上承诺给相关权益主体造成的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申报机构应当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资料,并附与申报资料内容相对应的证件、材料、凭证。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证明资料,申报机构近三年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参与本案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优势,正在承办的其他破产案件的数量、名称、类型及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
2.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其他成员名单及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材料;
3.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等;
5.申报机构需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并提交承诺书。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或不履行承诺书上的承诺事项,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并将被列入本院管理人黑名单。
原标题:《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关于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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