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中介贯穿在房地产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之中,为房地产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提供了多元化的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在我国既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又是一个蓬勃发展的行业,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它具有服务性、流动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在房地产业中起着重要作用。
2021年,《海口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出台,有效期5年。
西周时期的“司市”、“间师”、“青师”、“贾师”、“司稽”、“质人”等官职有了估值、促成交易、管理市场的职能。周代土地买卖契约订立过程中就已经有第三方“五伯”“有司”的参与,既代表官方对契约订立的监管,又兼具中介人和证人作用。中人的参与,被认为是“立契要件”,其参与订立契约,是实现交易的前提。
到了汉代有了对经纪人的专业称谓“驵侩”。驵侩本意是指马匹交易的中间人,所以“驵侩”又称为“牙侩”。牙侩即“牙齿咬合”的意思,后引申为“为买卖双方说合的经纪人”。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经纪人活跃在牲畜交易、奴婢买卖、房屋土地典当或买卖、丝绢买卖、柴炭买卖以及粮食买卖等各行各业。在这个时期,专从事田宅交易的经纪人被成为“庄宅牙人”。后周时期有了政府发放牙贴的官牙人,并出现了牙人的行业组织——牙行。当时由于政府的制度不太完善,出现了很多弊端,这从侧面说明当时的宅田交易已经有一定数量,房地产经纪人也积极参与其中。
宋朝时期,随着土地买卖的进一步自由,以及政府对田宅买卖契约征税的加强,宋朝时期牙人在田宅买卖过程中的中介作用愈显重要。宋朝有法律规定买卖房子和土地,必须让中介经手,不然就按处罚盗贼的相关法律处理。宋史有记载,宋代田宅等产業的买卖已经离不开牙人,且当时的牙人具有了管理交易、协助征税的职能。
宋朝时只有经过牙行居中办理、最后取得相关契约的交易才被国家所认可,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宋代,牙人传统的中介撮合交易的职能有所衰废,而是适应官方需要,充当“司监盗”“督课税”的职能多一些。也恰恰是这种转变,使牙人活动纳入了官府经济政策轨道上,对牙人本身来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的契机。
尽管发展快速,但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从总体上看还属于幼稚行业,整个产业仍在低水平低层次的质态上运行,具体表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绝对数量多、相对规模小、经营边界清晰和极端专业化、经营粗放、经营行为不规范、恶性竞争较严重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处于建立框架过程中,体系尚待完善,尤其是法律以及高级别的法规还相当匮乏,而且规定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许多方面法律关系的调整还难以涵盖。现有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法律上界定了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商业性质,意即每一个依法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区分。但是从法条本身看,该法又具有浓厚的行政法的色彩,除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置进行规范外,并没有将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置于民商法的调整范围,至于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更是涉猎不深。影响产业的提升21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竞争。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兼具综合性、广泛性的特点,是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能力的体现百乐博。因此,要胜任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不仅需要精通房地产业务、房地产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需要有较强的获取和分析多方面信息的能力以及较强的沟通能力。但由于房地产中介业在我国是近来才兴起的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尚不规范,匆匆上岗的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从事过相关工作的经历。有些虽取得执业证书,在低要求的制度环境下也往往会走上歪道--过分追求商业利益、不讲诚信、为拉拢客户行欺骗之能事等,大大降低了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行业信誉度。
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我国房地产中介行业市场规模近年来逐年增长。据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房地产经纪业务交易额约为11.5万亿元,市场渗透率约为49.6%。
然而在房产中介行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措施,行业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中介行为,房产中介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有30.2%的消费者对房屋交易中的中介行为不规范表示不满意。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近年来各地纷纷采取措施,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房产交易市场。
改革开放之后,房地产经纪活动确立了合法地位,开始逐步走向市场化,私营企业开始出现。这一时期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主体大致分三类:一类是1985年前后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换房站、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地产交易市场。1998年名称统一为“房地产交易所”,这类官办官营的机构承担着市场管理与房产交易服务职能。第二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房地产经纪企业。第三类是一大批专门从事收购和出售调房信息的掮客,他们活跃在调房自由市场中,一条调房信息有时卖到几块钱。